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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前世今生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20楼2012室    咨询电话:0512-65586575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讨论通过,2004年3月17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
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同时,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016年01月13日 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删除了原《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这两条与企业资质管理相关的条款。同时国务院通过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限制。继续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已经缺失了主要依据。
2017年0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规定的,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被正式取消。
2017年01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7号文件,正式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件附第12项提到“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同时提出“取消资质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等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
2018年2月12日第37次住建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第39号令,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39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已成为历史,物业资质已被全面取消!
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单位,在资质到期后,住建部门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业务,在不远的将来,所有的已经取得的物业资质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以资质论英雄的年代正式结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走好,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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