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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法规大事记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20楼2012室    咨询电话:0512-65586575

最近总是有朋友咨询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问题,下面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大事整理一下,分享给新老朋友。
◆1981年3月10日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成立。
◆1991年7月29日由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发布:建教[1991]522号文件《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1993年6月30日深圳成立了国内首家物业管理协会。
◆1994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日建设部颁布实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建教培[1996]41号文件颁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1998年,建人教专[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标准,证书分:物业管理员(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三级)、物业管理师(二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04年2月24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讨论通过,2004年3月17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开始实施。
◆2006年8月,《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全套五本,4门课程,包括《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及《考试大纲》。
◆2006年9月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第一批师资培训举行。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一千余位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大会举行,认定人员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考试。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
◆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同时,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1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出台,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同时废止。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取消物业管理员全国统一考试,改为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考试。
◆2010年10月21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30日,物业管理师开始首批注册。
◆2014年3月27日,《2014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公布,2006版考试大纲废止。
◆2015年03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2015年3月27日,暂停2015年度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工作。
◆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015年7月27日,2015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暂停。
◆2015年9月29日,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接物业管理师制度改革方向与方案研究课题。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6年0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删除了原《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这两条与企业资质管理相关的条款。同时国务院通过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限制。继续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已经缺失了主要依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3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不再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016年3月29日,加强专业建设,推动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递交《关于建议设立物业管理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的论证报告》。通过全国两会代表提交相关内容提案,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出台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后续衔接政策,并尽快恢复考试,以满足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和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需要。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物业管理师等47项职业资格。
◆2017年0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规定的,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被正式取消。
◆2017年01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7号文件,正式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件附第12项提到“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同时提出“取消资质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等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
◆2018年2月12日第37次住建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第39号令,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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