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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5月24日,经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办[2016]10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信,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分为二、三级。
第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的认定、证书的颁发、服务和管理。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的初审,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
取得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外,还应当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信: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物业管理师及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物业管理师、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3人;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其他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以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管理两种类型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住宅(含多层、高层、独立式)200万平方米;
(2)非住宅(含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30万平方米。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4.创建并在管物业项目应至少取得一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至少取得两项“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5.近两年内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二)三级资信: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物业管理师及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2人;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其他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以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4.近两年内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申请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信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人员的证书和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保清单;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证明材料;
(六)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信等级按照最低等级认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资信等级。
第八条 申请资信等级的企业应将上述申报材料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企业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成立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直接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
第九条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信等级认定,初审及资信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条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在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信等级关键信息、资信等级认定结果,接受社会、行业监督。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资信证书与资质证书均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二级资信物业服务企业与有效期内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信物业服务企业与有效期内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信等级,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信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四)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信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统一印制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证书。
企业遗失资信证书,应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办理资信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办资信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直接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办理资信证书变更手续,变更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0日内,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办理资信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信证书: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信证书的;
(四)经调查核实,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撤销资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证书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信变更手续的,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责令一个月内改正,并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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