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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名词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20楼2012室    咨询电话:0512-65586575

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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