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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业费,并非维权最佳方式

对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因物业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相应义务,业主拒缴物业费而引发的矛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由业主自行成立监督委员会,对物业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督促物业公司改正,对于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广大业主而言,应当增强监督和法律意识,平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反映,同时,业主自身也应注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不能随意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或履职不力为由拒缴物业费。
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近些年屡见报端。总结原因,一方面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小区业主不满情绪,从而以不缴纳物业费作为对抗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小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从而又造成物业公司改善管理没有积极性,长此以往,恶性循环。
作为物业公司应当看到自身的问题,只有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小区环境和治安好了,让业主享受到了优质的服务,物业费的收缴也就不再难了;另一方面,作为业主,缴纳物业费也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拒缴物业是最不可取的维权方式。